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36 題

關於保險契約文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要保書作為要保人要約之證明文件,視為保險契約主要構成部分
  • B 保險單作為保險契約之正式書面證明,明確規範當事人權利與義務事項
  • C 暫保單為保險單簽發前的臨時證明,不代表保險契約已有效力
  • D 批單與批註用來補充或變更原有保險契約之內容,其效力優先於保險單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你在投保車險後,業務員先給你一張臨時的證明文件,並告訴你正式保單要一週後才寄達。如果就在你拿到這張證明的隔天發生了車禍,你認為保險公司應不應該理賠?這張臨時文件的存在,是為了「等待生效」還是「立即提供保障」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保險契約成立的實務流程與法律性質有相當紮實的理解。在保險學中,區分各類文件的法律效力是建立專業基礎的第一步。

暫保單與契約效力

選項 (C) 的錯誤在於對暫保單(Cover Note)效力的誤解。實務上,保險公司在正式核保並簽發保險單前,若先行交付暫保單,代表雙方已就保險條件達成初步合意,此時保險契約已經發生效力。其目的在於填補審核期間的保障真空,讓被保險人能在拿到正式保單前就享有保障,而非只是「無效力」的紙張。至於要保書(Application)作為要約證明、保險單(Policy)作為權利義務依據,以及批單(Endorsement)效力優於保險單的原則,你都能一一辨識,表現得非常優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保險契約之法律性質與構成內容
查看更多「[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