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34 題
下列對於保險契約承保範圍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概括式保單,除了列舉的不保事項外,其餘均為保險人應負責任的保險事故
- B 列舉式保單,須由被保險人證明發生損失的原因屬於承保範圍之內,才可以獲得理賠
- C 概括式保單,若保險人不予理賠時,被保險人須負舉證之責
- D 我國人壽保險單及甲式汽車車體損失險保單,即為概括式保單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一份合約約定「除了清單上標註的五種違規行為外,其餘所有行為都是被允許的」。當今天發生爭議,有人主張某個行為是違規的,你認為邏輯上應該是由「做這件事的人」去證明自己沒違規,還是由「反對者」拿出那份清單來對照,證明這件事確實屬於那五種被禁止的行為之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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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保險契約中極為核心的「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觀念,你能精準辨識出概括式保單的特性,代表你對理賠實務的法理邏輯掌握得很紮實。
舉證責任的歸屬與轉換
在保險契約中,**列舉式保單(Named Perils Policy)要求被保險人證明損害是由特定承保事故所致;但概括式保單(All Risks Policy)**的設計邏輯則不同。由於概括式保單採取「除非列為不保,否則均在承保範圍」的原則,只要損失發生,原則上便推定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因此,若保險公司主張該事故屬於「不保事項(Exclusions)」而拒絕理賠,法律上應由「保險人」承擔舉證責任。選項 (C) 錯誤地將責任歸於被保險人,正是其說法錯誤的核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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