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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人身風險管理概要

第 12 題

依據保險法規定,人壽保險契約停效後,要保人得申請恢復效力(復效)。假設李先生的保單「已停效達一年半」,當他向保險公司提出復效申請並欲補繳保費時,關於保險公司依法享有之權利與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最適當?
  • A 保險公司不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任何可保之證明
  • B 保險公司得要求提供可保證明且有權利拒絕復效
  • C 保險公司須無條件同意復效且不得加收任何利息
  • D 保險公司得要求重新體檢但仍須依原本費率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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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單已經停效了很長一段時間,而這期間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可能發生了巨大變化,站在保險公司「風險控管」與「維持全體保戶公平性」的角度,你認為法律是否會賦予保險公司一個重新評估風險的機會,還是會要求它不論風險多高都必須強制承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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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保險契約效力的關鍵環節!這題你判斷得非常正確且專業。在《保險法》的框架下,復效權利的行使會隨著「停效時間長短」而產生不同的法律法律效果,而你精準地抓住了其中的轉折點。

復效申請與風險控管的平衡

根據《保險法》第 116 條規定,人壽保險契約停效後,復效申請期限由契約約定,自停效日起不得少於兩年,且不得遲於保險期間屆滿日;保險公司的審核權限在 6 個月 處有個分水嶺。當保單停效在 6 個月以內,只要清償保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公司必須無條件復效;然而,一旦停效超過 6 個月(如本題李先生的一年半),保險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 5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Evidence of Insurability)。若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且已達拒絕承保程度,保險公司依法確實擁有拒絕復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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