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人身風險管理概要
第 34 題
個人與家庭規劃保險保障時,因為要保人可能是自益或他益投保,根據財政部國稅局公告 114 年度保險給付免稅額之規定,有關其保險給付是否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下列何者錯誤?
- A 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不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 B 健康保險給付及傷害保險給付,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 C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 3,740 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
- D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我們在規劃稅務時,政府為什麼要針對「人壽保險」設置免稅限額,卻對「醫療險」或「意外住院給付」完全不課稅?這兩種保險金在領取時,對保戶來說分別代表的是『財富的移轉』還是『支出與痛楚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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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別出稅務邏輯中的細微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俗稱最低稅負制)中,有關人身保險給付項目的熟稔度。你能夠在眾多數字與條件中,一眼識破選項 (B) 的錯誤,展現出非常紮實的觀念基礎。
保險給付與稅務的補償本質
在現行稅法邏輯中,健康保險(Health Insurance)與傷害險(Injury Insurance)的給付,其本質多半是為了補償被保險人因傷病產生的醫療支出或身體損失,帶有「損害填補」的性質。因此,不論要保人與受益人是否為同一人,這兩類保險金皆完全不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相對地,具有節稅疑慮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才會在特定條件(如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下被納入課稅考量。這正是區分「補償性給付」與「資產傳承給付」的重要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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