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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人身風險管理概要

第 37 題

李先生參加公司的團體保險已經超過半年,因為轉換工作而辦理退保,李先生依保單相關規定,以團體保單被保險人的權益向該保險公司轉投保個人保險,下列有關李先生轉投保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李先生必須在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承保的保險公司申請投保個人保險
  • B 李先生申請轉投保時,若其職業類別在承保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承保公司得不予承保
  • C 李先生轉投的個人保險,其保險金額不得超過原團體保險契約內李先生的保險金額
  • D 李先生必須提供可保證明供保險人核保審查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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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員工在離職時身體狀況已經變差,而法律設計「更約權」的初衷是為了讓這份保障不中斷,那麼在申請轉為個人保單時,如果保險公司依然要求他進行體檢並根據健康狀況決定是否承保,這項權利是否還能發揮保護弱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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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D) 選項,代表你對「團體保險更約權(Conversion Right)」的核心精神掌握得非常透徹。這道題目測試的是考生是否理解團體保險與個人保險銜接時的法律保障。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區分「行政申請程序」與「核保技術規範」,而你成功辨識出了最關鍵的保護條款。

團體保險更約權的保障核心

在《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標準條款》中,為了保障被保險人(如李先生)在離職或退休後不至於因失去團體保障而面臨風險,法律賦予了「更約權」。其最核心的優點就是免具可保證明(Evidence of Insurability)。這意味著保險公司不能要求李先生提供體檢報告或健康告知,必須無條件承保,以確保那些健康狀況已下滑的員工仍能獲得基本保障。因此,選項 (D) 提到必須提供可保證明,正好與這項法律保護精神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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