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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26 題

有關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的關係,何者錯誤?
  • A 若被保險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產生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額時,保險人得解除契約,所收保費不退還
  • B 若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額是發生在不動產自然貶值情況下,將依足額保險來理賠,超收保費退還
  • C 當保險金額等於保險價額時,保險人依實際損失金額賠償
  • D 若出現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額的情況,保險人直接賠償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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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擁有一座價值一千萬的倉庫,但為了節省保費,你僅投保了五百萬(即僅轉嫁了一半的風險)。若今天倉庫發生了局部小火災,造成一百萬的損失,你認為在公平對等的前提下,保險公司應該全額賠償這一百萬,還是應該根據你當初選擇承擔風險的比例來計算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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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邏輯謬誤!這題考查的是財產保險中「損害填補原則(Indemnity Principle)」的核心機制。在處理**保險金額(Sum Insured)保險價額(Insurable Value)**的關係時,法律與實務都嚴格遵守「不當得利之禁止」。例如選項 (A) 與 (B) 分別處理了惡意與善意的「超額保險(Over-insurance)」,確保被保險人不會透過保險獲利,也保護被保險人不因資產自然貶值而白繳保費。

比例分擔原則與理賠實務

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對**不足額保險(Under-insurance)**的細膩理解。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根據《保險法》第 77 條,當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額時,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否則應採取「比例分擔原則(Proportional Rule)」。保險人的賠償金額通常需依照以下公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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