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申論題 115年 [地政士] 土地法規

第 二 題

📖 題組: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當國家徵收私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時,若為部分徵收,原所有權人得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其殘餘部分。試依該條例之規定,申論下列事項: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若原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後欲反悔撤回,依法應於何種「期限與方式」為之?經核准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依法應給予何種補償?(10 分)

思路引導 VIP

延續上一題,測驗《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第2項與第3項。撤回的期限是「補償費發給完竣前」,方式是「書面」。關於殘餘部分的補償,依條例規定,一併徵收之殘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不能請求發給抵價地,而是給予現金補償(土地依市價,建物依重建價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一併徵收申請之「撤回權」行使要件,以及一併徵收殘餘部分之補償方式(尤其是應以現金補償之規定)。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一)

原所有權人得申請一併徵收之「法定具體事由」為何?其提出申請之「法定期限」與「法定方式」為何?(1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一併徵收」的基礎要件。考點非常明確:1. 法定具體事由:殘餘土地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殘餘建物不能為相當之使用。2. 法定期限: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3. 法定方式:以書面申請。法條熟悉度是得分關鍵。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土地徵收條例》中關於「一併徵收」制度的實體要件(法定事由)與程序要件(期限、方式),旨在保護被徵收人之財產權與殘餘財產的完整利用價值。 【理論/法規依據】

🏷️ 相關主題

土地權利變動與徵收制度
查看更多「[地政士] 土地法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5年[地政士] 土地法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