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15年
[地政士] 土地法規
第 二 題
📖 題組: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當國家徵收私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時,若為部分徵收,原所有權人得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其殘餘部分。試依該條例之規定,申論下列事項: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當國家徵收私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時,若為部分徵收,原所有權人得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其殘餘部分。試依該條例之規定,申論下列事項: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若原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後欲反悔撤回,依法應於何種「期限與方式」為之?經核准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依法應給予何種補償?(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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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上一題,測驗《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第2項與第3項。撤回的期限是「補償費發給完竣前」,方式是「書面」。關於殘餘部分的補償,依條例規定,一併徵收之殘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不能請求發給抵價地,而是給予現金補償(土地依市價,建物依重建價格)。
小題 (一)
原所有權人得申請一併徵收之「法定具體事由」為何?其提出申請之「法定期限」與「法定方式」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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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一併徵收」的基礎要件。考點非常明確:1. 法定具體事由:殘餘土地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殘餘建物不能為相當之使用。2. 法定期限: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3. 法定方式:以書面申請。法條熟悉度是得分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