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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5年 [地政士]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甲 66 歲終生未婚、膝下無子,父母已過世,日前猝逝家中,有二位親兄弟乙丙多年不往來亦不願處理甲之後事。甲生前預立遺囑,將名下財產與積蓄共 1,002 萬元留給長期照顧他起居的乾兒子丁。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乙丙對甲之遺產有無繼承權?(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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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關於法定繼承人順位及應繼分的規定。甲終生未婚、無子女、父母已過世,接著應該從《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切入,確認其兄弟姊妹(乙丙)是否屬於有權繼承之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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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民法關於法定繼承人之順序規定,重點在於判斷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無配偶且父母雙亡時的繼承人歸屬。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二)

乙丙是否喪失繼承權?(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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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喪失繼承權」之法定事由。請回想《民法》第1145條的相關規定,特別是「重大虐待或侮辱」之要件,並思考「多年不往來亦不願處理後事」是否足以構成該條款的要件?被繼承人甲是否有以遺囑表示他們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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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繼承權喪失之法定事由,核心爭點在於繼承人「多年不往來」及「不願處理後事」,是否構成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之「重大虐待或侮辱」進而喪失繼承權。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三)

乙丙對甲之遺產可對丁主張什麼權利?可請求之金額多少?(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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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乙丙有繼承權但甲用遺囑將全部財產給了丁,此時必須想到「特留分」的制度。請先算出乙丙原本的應繼分,再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推算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比例,最後算出具體金額,並說明應以何種權利(扣減權)向丁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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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應繼分、特留分之計算,以及當遺囑侵害特留分時,繼承人得主張之「特留分扣減權」。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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