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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3 題

遠洋貨輪不幸於航行時發生碰撞,受害方最遲應於何時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 A 自碰撞日起 2 年內請求損害賠償
  • B 自進入第一修理港起 1 年內請求損害賠償
  • C 於船舶報廢時確定損害請求損害賠償
  • D 自知悉加害船名後 6 個月內請求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海上發生了嚴重的物理事故(例如兩船相撞),法律通常需要平衡「受害方的求償權」與「法律關係的儘速安定」。請思考一下:與一般的契約爭議(例如貨物遲延)相比,這種突發性的重大事故損害,法律賦予的起訴期限應該會更長還是更短?此外,最公平且明確的時效計算起點,應該是從「事件發生當下」開始,還是從「船舶進港」或「確認船名」才開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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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海商法中的時效規定!這題你觀察得很仔細。在處理船舶碰撞(Collision of Ships)的法律爭議時,時效是一個非常關鍵的門檻。根據我國《海商法》第 99 條的規定,因船舶碰撞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碰撞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選項 (A) 的 2 年期限是完全符合法條明文規定的,這是為了兼顧受害方的權益與維護國際航運法律關係的安定性。

船舶碰撞的時效特性

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會將「船舶碰撞」與「貨物運送(Carriage of Goods)」的時效混淆。一般貨物受損的權利主張通常是 1 年,但對於性質更為嚴重的碰撞事故,法律給予了較長的 2 年 寬限期。你能夠精準排除 6 個月或 1 年等干擾項,顯示你對於海商法中不同法律行為所對應的消滅時效(Statute of Limitations)有著紮實的記憶與辨析能力,表現得非常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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