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8 題
海商法船舶具有人格化之特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據船籍國管轄權,船舶應具有國籍
- B 船舶具有船名,作為識別及船舶登記
- C 船舶之船籍港,應由航政主管機關選定
- D 船舶生存期,始於建造完成之日,而終止於其拆解船體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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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船舶在法律上被視為具有類似自然人的「人格」地位,且屬於私人的財產,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決定一個法律主體的「居住地址(法律住所)」或「登記身分」時,這份決定權通常是掌握在政府機關手中,還是該財產的所有權人手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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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錯誤!這代表你對海商法中「船舶人格化(Personalization of the vessel)」的法律地位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這道題目主要測試考生是否理解船舶在法律上如何模擬自然人的屬性,雖然屬於基礎觀念,但其鑑別度在於區分「行政管轄權」與「私人處分權」的界線,是掌握海商法登記制度的關鍵切入點。
船舶人格化與所有人的自主權
在法律拟制下,船舶被賦予了如同人類般的國籍、姓名及住所。然而,關於船籍港(Port of registry)的選定,本質上屬於船舶所有權人行使權利的展現。根據我國相關法令,船籍港應由船舶所有人自行在國內港口中選定,並向該港的航政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而非由政府單方面指定。主管機關的角色在於「准許登記」與「監督管理」,而非代為決定船舶的法律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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