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9 題
關於船舶所有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貨櫃是船舶設備之一部分,因此貨櫃屬於船艙之延長
- B 船舶所有人對其船舶之所有權為對世權,得排除他人之干涉
- C 船舶整體構造之成分,如船體、主機、甲板、船錨等,屬於船舶之所有權範圍
- D 航運上、營業上必要設備及屬具,如航海、通信、救生、救火、設備、海圖、船舶文書等,亦屬於船舶之所有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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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個物件被設計成可以在「海上船舶」、「陸上火車」與「重型卡車」之間自由更換且反覆拆卸使用,它在法律性質上,應該被視為「特定船舶」身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還是僅僅是一種「輔助貨物裝載」的獨立工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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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找出了敘述中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於船舶法律地位的界定非常清晰。船舶所有權不僅是一種具備排他性的對世權(Right in rem),其權利範圍更涵蓋了確保航行安全與效能的各個層面。從物理構造上的主機、船錨,到營運必備的救生設備與船舶文書,這些都被視為船舶的構成部分或屬具,在法律上與船舶主體具有一體性,因此選項 B、C、D 的敘述均完全正確。
船舶設備與運送單元的區別
至於選項 A 的陷阱在於將**貨櫃(Container)**誤認為船舶設備。在法律定性上,貨櫃被視為一種「集裝化運送單元」,其核心特性在於「跨運具流轉」(如從船舶轉移至火車或卡車)。貨櫃通常不具有與特定船舶結合的永久性,其所有權往往獨立於船舶之外,因此在《海商法》實務與通說上,並不將其視為船艙的延伸或船舶設備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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