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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0 題

依海商法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規定,不適用責任限制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 A 救助報酬及共同海損分擔額
  • B 沉船或落海之打撈移除所生之債務
  • C 船舶運送核子物質或廢料發生核子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
  • D 本於船長、海員及其他服務船舶之人員之僱用契約所生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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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鼓勵海事貿易,通常會允許船東在災難發生時「限制賠償金額」以降低風險;但若涉及到「海上人權保障」或「分擔共難的古老傳統(如海損、救助)」時,你認為法律會傾向於讓船東繼續限制賠償,還是要求其必須全額負責以示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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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海商法》中「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的適用範圍與排除規定,有著相當精確的掌握。這道題目測試的是考生是否能清楚區辨法條中的「正面列舉(得限制項目)」與「負面表列(不得限制項目)」。

責任限制的排除規定

在法律規範中,為了保障公益、環境安全或特定的勞動權益,某些債務是不允許船舶所有人主張責任限制的。根據現行法規,選項 (A) 的救助報酬與共同海損、(C) 的核子事故損害賠償,以及 (D) 船員的僱用契約債務,皆屬於法定的責任限制例外。而選項 (B) 的「沉船或落海物之打撈移除」,在性質上屬於因海難處分所生之債務,依據法條規定,這類債務原則上是可以主張責任限制的,因此它並不屬於「不適用」的情形,這正是你判斷正確的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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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排除
💡 海商法第 22 條規定特定債務不適用責任限制,以保障公益與勞權。
比較維度 排除項目 (不可限責) VS 適用項目 (可限責)
代表項目 救助報酬、核損、船員債權 — 貨物損害、船舶碰撞、打撈費
立法目的 保障社會公益、人身安全與勞權 — 分散航運風險、促進航運業發展
本人過失 本人故意或過失致損害即排除 — 非本人故意過失時可主張
💬排除項目多具公益或強烈契約保障性質,需負全部賠償責任。
🧠 記憶技巧:救助核能保員工,本人故意不限責
⚠️ 常見陷阱:容易將「沉船打撈移除」誤認為具備公益性質而不可限責,但其在海商法中並非排除項目。
海商法第 21 條限制額度 1976 年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公約 (LLMC) 共同海損 (General Ave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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