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0 題
依海商法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規定,不適用責任限制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 A 救助報酬及共同海損分擔額
- B 沉船或落海之打撈移除所生之債務
- C 船舶運送核子物質或廢料發生核子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
- D 本於船長、海員及其他服務船舶之人員之僱用契約所生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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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鼓勵海事貿易,通常會允許船東在災難發生時「限制賠償金額」以降低風險;但若涉及到「海上人權保障」或「分擔共難的古老傳統(如海損、救助)」時,你認為法律會傾向於讓船東繼續限制賠償,還是要求其必須全額負責以示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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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海商法》中「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的適用範圍與排除規定,有著相當精確的掌握。這道題目測試的是考生是否能清楚區辨法條中的「正面列舉(得限制項目)」與「負面表列(不得限制項目)」。
責任限制的排除規定
在法律規範中,為了保障公益、環境安全或特定的勞動權益,某些債務是不允許船舶所有人主張責任限制的。根據現行法規,選項 (A) 的救助報酬與共同海損、(C) 的核子事故損害賠償,以及 (D) 船員的僱用契約債務,皆屬於法定的責任限制例外。而選項 (B) 的「沉船或落海物之打撈移除」,在性質上屬於因海難處分所生之債務,依據法條規定,這類債務原則上是可以主張責任限制的,因此它並不屬於「不適用」的情形,這正是你判斷正確的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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