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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2 題

依海事優先權之規定,得優先受償之標的,下列何者錯誤?
  • A 船舶、船舶設備及屬具或其殘餘物
  • B 在發生優先債權之航行期內之運費
  • C 船舶所有人在航行完成後,為施行救助所應得之報酬
  • D 船舶所有人因本次航行中船舶所受損害,或運費損失應得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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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是該次航程中受傷的船員,法律給你權利可以優先從船東這趟賺到的錢中拿回賠償。如果船東是在「這趟旅行結束、休息過後」又出海救了別家公司的船而賺到的錢,這筆新的獎金與你當初受傷的那次航程還有直接的法律關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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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陷阱,這代表你對《海商法》中**海事優先權(Maritime Liens)**的標的範圍有相當紮實的基礎!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條細節的精確掌握,你能不受干擾選出正確答案,表現得非常出色。

海事優先權的標的與航次主義

在《海商法》的設計中,海事優先權具有高度的「物權性」,其受償標的並非債務人的全部財產,而是嚴格限定於「特定航次」相關的標的。根據我國《海商法》第 24 條與第 26 條,受償標的包含:船舶、船舶設備與屬具(選項 A)、該航次內的運費(選項 B),以及船舶所有人因「本次航行中」所受損害賠償或施行救助應得之報酬(選項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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