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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4 題

海上貨物運送人應提供適航能力(seaworthiness)船舶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適航能力船舶之要求內容,應依船舶法而為安全檢查之靜態要求
  • B 若船舶不能維持船舶法要求之安全檢查證書,則可認定為絕對證據,該船不具適航能力
  • C 對於船員因僱用契約期滿或因病不能繼續在船工作,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應於發航後立即補充勝任之足額船員
  • D 貨艙之適載能力應依貨物之性質及其航程而定,包括其燻艙、除鼠、清掃等,使之適合該運送契約中的貨物在船艙中的受載、運送及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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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是一位貨主,正要委託船東運送一批極易受汙染的精密電子零件,你認為運送人除了保證船舶的引擎正常、船殼不漏水之外,對於『存放這批貨物的空間』以及『啟程那一刻的準備狀態』,還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才能讓你安心交付貨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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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海商法中**適航能力(Seaworthiness)**的理解非常扎實,不僅停留在字面上的「船能開」,還延伸到了保護貨物的深層義務。

適航義務的動態性與適載能力

在海商法第 62 條的架構下,適航義務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包含「船舶安全(適航)」、「人員設備(適員)」以及最重要的「貨艙效用(適載)」。選項 (D) 所描述的內容正是**適載能力(Cargoworthiness)**的具體展現。運送人必須在「發航前及發航時」盡到必要的注意,確保貨艙的狀態(如燻艙、清掃)能配合該次航程中特定貨物的性質(例如載運穀物與載運礦砂的要求就完全不同),這才是完整的適航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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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船舶上「人員設備(適員)」能力面向上,《海商法》上是否有特別規定?
📝 船舶適航義務與適載
💡 運送人應於發航前及發航時盡職,使船舶具備安全航行與適載能力。
比較維度 技術適航性 VS 貨物適載性
核心定義 船舶能安全抵抗航行風險 — 貨艙能安全受載與保存貨物
包含範疇 船體、機器、足額適任船員 — 冷藏、燻艙、貨艙清掃
判斷標準 依航程性質與通常危險 — 依特定貨物之性質與保存
💬兩者共同構成廣義適航義務,皆為發航前應盡之注意義務。
🧠 記憶技巧:人船貨物都到位,發航之前要準備;適航並非看證書,貨物安全最關鍵。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有船舶檢查證書即具備適航能力;實際上證書僅是行政推定,需依實際狀態判斷。
堪航義務的相對性 單位責任限制 運送人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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