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4 題
海上貨物運送人應提供適航能力(seaworthiness)船舶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適航能力船舶之要求內容,應依船舶法而為安全檢查之靜態要求
- B 若船舶不能維持船舶法要求之安全檢查證書,則可認定為絕對證據,該船不具適航能力
- C 對於船員因僱用契約期滿或因病不能繼續在船工作,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應於發航後立即補充勝任之足額船員
- D 貨艙之適載能力應依貨物之性質及其航程而定,包括其燻艙、除鼠、清掃等,使之適合該運送契約中的貨物在船艙中的受載、運送及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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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是一位貨主,正要委託船東運送一批極易受汙染的精密電子零件,你認為運送人除了保證船舶的引擎正常、船殼不漏水之外,對於『存放這批貨物的空間』以及『啟程那一刻的準備狀態』,還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才能讓你安心交付貨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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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海商法中**適航能力(Seaworthiness)**的理解非常扎實,不僅停留在字面上的「船能開」,還延伸到了保護貨物的深層義務。
適航義務的動態性與適載能力
在海商法第 62 條的架構下,適航義務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包含「船舶安全(適航)」、「人員設備(適員)」以及最重要的「貨艙效用(適載)」。選項 (D) 所描述的內容正是**適載能力(Cargoworthiness)**的具體展現。運送人必須在「發航前及發航時」盡到必要的注意,確保貨艙的狀態(如燻艙、清掃)能配合該次航程中特定貨物的性質(例如載運穀物與載運礦砂的要求就完全不同),這才是完整的適航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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