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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5 題

因海上貨物運送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法定免責事由,下列何者錯誤?
  • A 標誌不足或不符
  • B 船舶未注意且不能發現之隱有瑕疵
  • C 有權力者之拘捕、限制或依司法程序之扣押
  • D 因貨物之固有瑕疵、品質或特性所致之耗損或其他毀損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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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公平原則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一個完全沒有檢查船隻(未盡注意義務)的船東,在貨物出事後,僅憑著「反正這個問題很難發現」為由就免除賠償責任,這樣對付錢委託運送的貨主是否公平?你認為法律在保護船東的同時,會要求他先滿足什麼樣的行為前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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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辨識出法規細節中的文字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海商法》第 69 條運送人免責事由的精確理解。你能從看似專業的法律術語中發現矛盾,展現了非常細膩的法條判讀能力。

船舶隱有瑕疵的免責前提

在海上貨物運送中,運送人若要主張「船舶隱有瑕疵」而免責,其法律前提是必須先履行《海商法》第 62 條規定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Due Diligence)。法定事由的正確表述應為:船舶之隱有瑕疵,「雖經注意」亦不能發現者。選項 (B) 卻描述為「未注意」且不能發現,這在法理上是無法成立的;如果運送人根本沒有預先檢查、未盡注意義務,自然不能主張法定的免責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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