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4 題
為確保船舶抵押權對抗第三人之效力,抵押權設定應採取何種法定方式?
- A 請求船長於航海日誌記載抵押事實
- B 由船舶所有人 provide 連帶保證人
- C 派員進駐船舶以確保抵押權
- D 依規定向船籍所在地航政機關辦理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對於像房子、汽車或大型船舶這類價值極高且會移動的資產,如果我們單純只是簽署一份私人契約,社會大眾或其他的潛在買家要如何得知這件財產上面是否已經揹負了債務或抵押權呢?法律通常會設計一套什麼樣的公開查詢機制,來讓這項權利具備「公告周知」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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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船舶物權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法律上非常重要的公示原則(Principle of Publicity),你能迅速辨識出登記制度的重要性,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基礎。
船舶權利的登記對抗要件
在《海商法》(Maritime Act)中,船舶雖然是動產,但因其價值巨大且具備國際流動性,在法律擬制上更接近不動產。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並確保抵押權人(Mortgagee)的權益,法律要求權利的變動必須具備高度的透明性。依據現行規範,船舶抵押權(Ship Mortgage)的設定,除了當事人間的書面契約外,必須向船籍所在地之航政機關辦理登記,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Opposability against third parties)」的效力。這意味著若未經登記,該抵押權將無法對抗之後取得權利的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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