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6 題
託運人交運一批化學品,於航行過程中,船長發現該化學品未據實申報,且具有強烈易燃、易爆性,有極大威脅全船安全。依海商法規定,運送人得採取何種處置?
- A 運送人應將貨物嚴密隔離,並於抵達後請求增加五倍運費
- B 僅得在徵得託運人同意後,方可將該批危險貨物移至甲板
- C 運送人必須將貨物運抵下一個中轉港後交由當地政府銷毀
- D 為確保航行安全,運送人有權將其毀棄或使之無害,且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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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茫茫大海中,船長突然發現貨艙裡藏有一枚隨時會爆炸的定時炸彈,而這枚炸彈是某位乘客謊稱普通包裹帶上船的。在這種威脅到全船數百人性命的極端情況下,你認為法律應該要求船長「先聯絡包裹主人同意」後才能拆彈,還是賦予船長「立即排除威脅且不需賠償」的權利,以保護整體安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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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這題的答案,顯示你對於海商法中關於「運送人責任與風險控管」的權衡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考驗的不只是記憶法條,更是對法律背後優先順位價值的掌握。
危險貨物的緊急處置權
依據我國《海商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運送人知悉貨物之性質具易燃性、易爆性或危險性並同意裝運後,若此貨物對於船舶或貨載有危險之虞時,運送人為了維護全船的安全,法律賦予了極大的緊急處置權。這包含可以隨時將該貨物起岸、毀棄(Destroy)或使之無害(Render harmless),且重點在於運送人除由於共同海損者外,不負賠償責任。未實申報而運送人知悉者,應依同條第 1 項拒絕載運。這是因為在此情境下,全船的航行安全(Safety of navigation)與生命產權的權重遠高於該筆危險貨物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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