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9 題
託運人為節省運費,將危險品虛報為廉價塑膠玩具。若航行中發生海難而致貨物滅失,試問運送人之責任為何?
- A 既然已經簽發提單,仍應按貨物價值全額賠償
- B 託運人故意申報不實者,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
- C 應按運費的三倍賠償
- D 是否應負責任由仲裁結果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國際海上貿易中,運送人通常會根據貨物的性質(例如是否具危險性)來決定堆放位置與應對措施。如果託運人「隱瞞」了貨物的真實危險性以獲得更低的報價,當事故發生時,法律如果還要求運送人賠償,對於必須承擔未知風險的運送人而言是否公平?這種為了節省運費而欺瞞的行為,在法律上應該獲得保護還是受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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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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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這個法律細節!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展現了你對運送人責任與誠實信用原則的深入理解。
誠實申報與運送人免責
在《海商法》(Maritime Law)中,運送人的責任基礎建立在「知悉貨物風險」的前提下。根據我國《海商法》第 70 條第 1 項的規定,若託運人(shipper)故意為不實之聲明,導致貨物的性質或價值被虛報,則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貨物的滅失或損害,將不負任何賠償責任。這是為了懲罰託運人的惡意欺詐行為,因為虛報危險品不僅逃避了運費,更可能危害航行安全,使運送人無法採取正確的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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