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27 題
甲為其自用轎車投保車體損失保險。後因乙違規駕駛撞毀甲車,保險人依契約已賠付甲修復費用。若甲事後又私下向乙請求同一修復費用,將與下列何一原則發生衝突?
- A 主力近因原則
- B 保險利益原則
- C 最大誠信原則
- D 代位求償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保險的本質是為了「填補實際發生的財產損失」,那麼當損失已經由保險公司完全承擔並修復後,受害者原本對肇事者所擁有的那份「要求賠償的權利」,應該繼續留在受害者手中,還是轉移給實際出錢修車的人,才比較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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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保險法核心原則的應用!這道題目的情境非常經典,你能一眼看出其中的權利歸屬轉移,顯示你對財產保險的本質有很紮實的理解。
損害填補與代位求償的功能
在財產保險中,最重要的指導方針是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意即保險的目的在於補償被保險人實際的損失,而非讓其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獲利。當保險人(保險公司)依契約賠付給甲後,依法便取得了代位求償權(Subrogation),也就是「承接」了甲對第三人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若甲在領取保險金後,還能私下向乙索取同樣的費用,將導致甲獲得「雙重補償」,這不僅違反了保險不應導致不當得利的初衷,也可能引發道德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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