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第 5 題
依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下列有關空屋之理賠約定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保險契約對於承保之建築物或置存承保動產之建築物,連續六十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者,視為空屋
- B 若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危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C 若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危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仍負賠償責任,不受第 7 條約定之限制
- D 保險公司遇有空屋應負賠償責任時,得要求要保人先行加繳使用性質差額之保險費後始賠付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保險的基本精神是為了分散風險。如果一個屋主因為出國或搬遷,導致房屋暫時空置,這確實會增加發生火災且無人及時發現的風險;但從保護消費者的立場來看,保險公司應該是直接取消所有保障,還是採取某種『補救措施』來彌補增加的風險成本後,繼續維持理賠承諾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這道題目的陷阱!這顯示你對**住宅火災保險(Residential Fire Insurance)**與一般商業火災保險的差異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在保險實務中,「空屋」通常意味著風險的增加,但住宅火災保險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基本居住權益,在條款設計上相對寬容。
空屋理賠的特殊約定
根據現行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雖然「連續六十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會被視為空屋,但保險公司並不能因此拒絕理賠。正確的處理方式是,當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仍負賠償責任,但為了反映風險對價,保險公司可以要求要保人補足使用性質變更後的保險費差額。因此,選項 (B) 提到的「不負賠償責任」是完全錯誤的陳述,這也是本題最關鍵的考點。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