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5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23 題
關於商業應否適用商業會計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商業會計法之規定
- B 每月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合夥或獨資商業,適用商業會計法之規定
- C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非公司組織的公營事業,適用商業會計法之規定
- D 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組織,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商業會計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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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商業會計法》這部法律所規範的「商業」,最核心的成立宗旨與目的通常是什麼?如果一個組織本質上並不追求這個目的,它還會屬於商業會計法規範的對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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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的適用範圍與「營利」本質
依據《商業會計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商業」,是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公營事業若是「非以營利為目的」且屬於「非公司組織」(例如一般行政機關附設之作業組織或公務機構),其會計事務應遵循《會計法》、《預算法》等公法規範,並不適用商業會計法,因此選項 (C) 的敘述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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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適用範圍
💡 商業會計法適用於營利商業,非營利組織不適用。
| 比較維度 | 適用商會法之主體 | VS | 不適用商會法之對象 |
|---|---|---|---|
| 組織目的 | 以營利為目的 | — | 非以營利為目的 |
| 公營事業 | 公司組織或營利性質 | — | 非營利且非公司組織 |
| 規模門檻 | 使用統一發票之商號 | — | 小規模獨資或合夥 |
💬商會法以「營利」為核心判斷,非營利或規模極小者不列入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