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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5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3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主要營業項目為生產光碟片,近年來隨著科技進步,國人消費習慣改變,使用光碟片之消費者銳減,A 公司營業額急速衰退,試圖轉型亦失敗,於今年 1 月經決議解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解散須經 A 公司董事會特別決議
  • B 解散須經 A 公司股東會普通決議
  • C A 公司解散後,公司法人格即為消滅
  • D A 公司解散後,於未清算完結前,公司法人格仍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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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家公司決定結束營業時,若它還有尚未了結的合約、未收回的債權或未清償的債務,如果其法律主體資格(法人格)在決定解散的那一刻就立刻消失,這些未完事務該由誰來合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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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與法人格存續

依據《公司法》第 316 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解散屬於重大事項,必須經由股東會特別決議(而非董事會或普通決議)通過,因此選項 (A)、(B) 均錯誤。更重要的是,公司解散後並非立即消滅,依《公司法》第 25 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也就是說,在清算程序完結之前,為了清理債權債務,公司的法人格在清算範圍內仍然繼續存在,故選項 (D) 為正確答案,(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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