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5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4 題
關於有限公司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限公司股東不論其出資額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亦不得以章程特約依出資額多寡分配其表決權
- B 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額亦得分次發行由股東分次繳足
- C 有限公司之股東轉讓出資額經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者,反對該轉讓之股東有依相同條件承購之優先受讓權
- D 每會計年度終了時,董事會應依公司法第 228 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財務表冊,送交股東會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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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看看:有限公司相較於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強烈的人合色彩(股東彼此信任)。當其中一位股東想將出資賣給外部第三人,而其他夥伴表示反對時,法律該如何設計機制,既能保障反對者的夥伴選擇權,又不致過度限制出資者的處分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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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這題的鑑別度很高,精準考驗了考生對有限公司(人合性質濃厚)與股份有限公司(資合公司)制度差異的掌握度。
有限公司出資轉讓與治理架構
依《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欲轉讓出資額,須經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此時不同意轉讓之股東享有依相同條件之優先受讓權,若不承受則視為同意,因此 (C)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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