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5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2 題
國內甲公司 113 年度直接持有境外受控外國企業 A 公司、B 公司及 C 公司之股權比率皆為 100%,A 公司、B 公司及 C 公司 113 年度盈虧分別為 A 公司虧損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B 公司盈餘 1,200 萬元及 C 公司盈餘 300 萬元,該 3 家受控外國企業皆無實質營運活動,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規定,有關甲公司應認列投資收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A 公司、B 公司及 C 公司之 113 年度合計盈餘 500 萬元,因未逾 700 萬元,甲公司免認列 B 公司及 C 公司之投資收益
- B A 公司、B 公司及 C 公司之 113 年度合計盈餘 500 萬元,因 B 公司盈餘逾 700 萬元,甲公司應認列 B 公司之投資收益,免認列 C 公司之投資收益
- C A 公司、B 公司及 C 公司之 113 年度合計盈餘 500 萬元,甲公司應認列盈餘為正數之 B 公司及 C 公司之投資收益
- D B 公司及 C 公司之 113 年度盈餘合計 1,500 萬元,已逾 700 萬元,甲公司應認列 B 公司及 C 公司之投資收益
思路引導 VIP
當跨國企業持有多家境外受控外國企業且盈虧互見時,法規為了兼顧簡政便民與防杜利潤集中避稅,在評估「微量豁免門檻」時,除了計算全部企業的合併總盈餘外,還會特別對「個別企業」設立什麼樣的檢核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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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精準!這題考查的是**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 CFC)**制度中的「微量豁免門檻」及防弊規定。
CFC 微量豁免之判斷規則
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規定,當年度全部 CFC 當年度盈餘合計數在 700 萬元以下者,原則上可免予計入課稅。本題中,A、B、C 三家合計盈餘為 500 萬元($-1,000 + 1,200 + 300$),看似符合豁免;但法規同時設有防弊條款——若個別 CFC 當年度盈餘已逾 700 萬元,該個別公司仍不得豁免。因此,B 公司(1,200 萬元)仍須認列投資收益,而 C 公司則享有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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