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5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8 題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得由外部專家學者擔任
- B 納稅義務人對課稅處分不服,得分別申請復查及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
- C 為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得為必要之調查
- D 發現課稅處分有欠允當,得逕行調整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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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救濟體系中,負責「協調、協助並保障民眾權益」的中立角色,是否可以直接取代「原本作成決定的行政機關」,逕自改寫或變更該機關所開出的行政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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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掌握了納稅者權利保護官(Taxpayer Rights Protection Officer)的職權界線!
納保官的職權與定位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納保官的角色在於溝通協調、提供諮詢與協助,並得為必要之調查以提出改善建議。然而,納保官並不具備實質撤銷或變更行政處分的權限;若發現課稅處分有欠允當,應提出報告或建議由原處分機關自行審酌更正,不能「逕行調整變更」,因此 (D) 的敘述明顯越權而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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