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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5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3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有關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項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為留學美國的長子支付幾近豪奢的生活費,應計入贈與總額
  • B 受贈人就受贈農業用地於 5 年列管期間內依法變更為住宅區後出售,應追繳贈與稅
  • C 捐贈依法登記為公益社團法人組織的財產,應計入贈與總額
  • D 配偶相互間贈與,不論金額多寡,均不計入贈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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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農地在列管期間內免追繳稅款的核心前提是「維持農用」,但如果土地用途改變是因為配合國家的都市計畫「依法變更」,而非土地所有權人擅自廢耕或違規使用,此時法律在考量情理與政策目的下,還會向受贈人追繳當初免徵的稅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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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B),代表對農地免稅的後續列管規定非常熟悉。

農地免稅列管與依法變更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受贈農地享有免徵贈與稅優惠,並列管 5 年需持續作農業使用。但若在列管期間內是**「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如住宅區),此乃配合政府都市計畫而非受贈人主觀違規,因此免予追繳贈與稅**,變更後再出售亦不需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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