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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5年 [民間之公證人] 民法

第 一 題

一、甲年幼時,因繼承取得其父所遺之 A 地一筆。甲之母乙後改嫁給丙,丙經營資訊業不善,積欠鉅債,為解決丙之負債,乙向丁借款,丁則要求甲提供其所有之 A 地為抵押。16 歲甲應丁之要求,於設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之當事人欄親自簽名,乙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予以承認並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另丙和戊簽訂專案資訊契約書一紙,由丙為戊安裝電腦資訊系統,丙於收受酬金後,未依約如期完成,且避不見面。戊尋得丙後即威脅表示,若丙不完成工作,將對丙提起訴訟,並要求丙簽訂承諾完成工作協議書。丙因心生畏懼,而與戊簽訂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丙未於一個月內完工時,每逾 1 日按工程總價款千分之一計付賠償金。試問:甲滿 18 歲後,以設定抵押權行為違反民法第 1088 條第 2 項規定而無效為由,請求丁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是否有理由?丙以受戊之脅迫為由,主張撤銷簽訂協議之意思表示,是否有理由?(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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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包含兩個獨立的爭點,建議考生分段論述。第一個爭點涉及法定代理人處分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的限制與效力。看到「解決丙之負債,乙以法定代理人身分將甲之A地設定抵押」,應馬上聯想到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接著要指出違反此規定之法律效力為何(無權代理說、無效說或效力未定),並依據近期實務通說(無權代理),推導甲成年後拒絕承認,得否塗銷登記。第二個爭點涉及民法第92條「脅迫」的認定。關鍵在於判斷戊「揚言提起訴訟」是否具備脅迫之「不法性」。提起訴訟為合法權利之行使,因此在手段或目的上均不構成不法,進而推導丙不能主張撤銷意思表示。時間分配上,前者理論較為複雜,可分配較多篇幅,後者只需精準點出不法性要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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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法定代理人違反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非為子女利益」而處分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之法律效力。
  2. 揚言行使合法權利(提起訴訟)是否構成民法第92條「脅迫」之不法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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