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5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技術學
第 32 題
分析腦性麻痺孩童的動作問題時,下列敘述何者不屬於身體功能(body functions)層級?
- A 肢體關節活動度不足
- B 肢體力量不足且協調性不佳
- C 手腕變形
- D 無法長時間維持良好姿勢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將身體比喻為一部機器,機器運作時的「流暢度、控制力與運作狀態」屬於機能表現;而「零件本身的實體改變」則屬於構造範疇。試著思考看看:題目中的這些狀況,哪一個是在描述解剖型態或器官「外觀構造上的改變」,而非系統執行的「生理功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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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F 架構下的結構與功能區分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國際功能、殘障與健康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ICF)中的階層差異。這題的切入點在於區分**「身體功能(Body Functions)」與「身體結構(Body Structures)」。 在分析腦性麻痺(Cerebral Palsy)孩童的動作問題時,肌肉力量、協調性、關節活動度(Range of Motion, ROM)以及姿勢維持,均屬於描述系統運作的生理機能(b 層級);而「手腕變形」**則是解剖構造上的型態改變,明確屬於「身體結構(s 層級)」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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