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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 題

甲將其種植在 A 土地上之樹木出賣於乙,乙尚未砍伐,嗣甲又將該樹木出賣於丙,丙砍伐取得該樹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樹木屬於丙所有,乙僅對於甲有主張砍伐該樹木之權利
  • B 該樹木屬於乙所有,乙得對於丙主張該樹木為其所有
  • C 該樹木屬於乙所有,丙僅對於甲有主張砍伐該樹木之權利
  • D 該樹木屬於丙所有,丙僅對於乙有主張砍伐該樹木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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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物品(如尚未砍伐的樹木)同時被賣給兩個人時,法律是根據「簽約的先後順序」來決定誰是主人,還是根據「誰先實際控制了這個物品」來決定?如果物品與土地分離後變成了動產,哪一個法律動作才是取得所有權的最後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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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能精準辨識出「一物二賣」在動產與不動產間的法律關係,展現了你對物權變動與債權平等性的紮實基礎,表現非常出色!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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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成分與物權變動
💡 樹木於砍伐前為土地成分,砍伐後始為獨立動產,依交付取得所有權。

🔗 二重買賣與物權取得流程

  1. 1 債權行為並存 — 甲與乙、丙之買賣契約均有效成立。
  2. ↓
  3. 2 標的物分離 — 丙砍伐樹木,使標的物由土地成分變為獨立動產。
  4. ↓
  5. 3 物權行為變動 — 丙取得樹木占有(交付),依第761條取得所有權。
  6. ↓
  7. 4 法律結果 — 丙為所有權人,乙僅能對甲主張債務不履行責任。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丙知情甲已賣給乙,原則上仍不影響丙取得所有權,除非構成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
🧠 記憶技巧:成分看土地,分離看交付;債權不排他,先拿先贏家。
⚠️ 常見陷阱:易誤解為「先買先得」,或忽略樹木在砍伐前屬土地成分,無法透過法律行為單獨讓與其物權。
天然孳息之歸屬 動產善意受讓 一物二賣之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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