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7 題

甲居住在臺北市,因恐嚇取財案羈押於新北市土城之看守所,在押中收受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於上訴期間最後一天向看守所提出上訴書狀,看守所於次日始轉送臺北地方法院,其上訴是否合法?
  • A 上訴合法。因看守所不在臺北法院所在地,應扣除在途期間
  • B 上訴合法。因只要將上訴書狀交給看守所即視為提出上訴,監所人員遲誤轉送法院不得視為逾期
  • C 上訴不合法。上訴書狀必須在上訴期間內提出於法院,始生效力
  • D 上訴不合法。因土城看守所與臺北地方法院屬大臺北地區,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的行動完全受到國家的限制與監控,且法律規定他必須在期限內完成一項行為(如遞送文件),但他唯一能接觸到的管道只有看守所的職員時,如果他已經把文件交給了職員,而職員卻拖延了轉送的時間,你認為法律在責任歸屬上,應該由這位「無法踏出房門」的當事人承擔,還是視為他已經完成了他的義務?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別被騙了!這是刑事訴訟法的基本邏輯

選 (B) 是基本功,若還在糾結「地理距離」,你的法律腦袋該升級了。

  1. 核心原則:在監人上訴機制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上訴審程序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