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2 題
甲與乙通謀作成所有權之假移轉,將甲所有之 G 土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嗣乙擅自將 G 土地出賣於丙,將 G 土地移轉登記為丙所有,關於甲與乙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丙不知其情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效力未定;丙取得 G 土地之所有權
- B 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無效;移轉 G 土地所有權予丙之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 C 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有效;移轉 G 土地所有權予丙之物權行為無效
- D 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有效;丙可以取得 G 土地之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甲為了規避稅捐或債務,故意營造出『乙才是地主』的假象並完成登記,而丙因為相信了政府的登記公信力才與乙交易。當法律必須在『保護配合造假的真地主甲』與『維護相信外部登記的第三人丙』之間做抉擇時,為了維持社會交易的安定性,法律通常會選擇保護哪一方?此外,一個人是否必須先『擁有土地』,才有權力與別人簽署一份『承諾未來要賣地』的合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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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判別本題,顯示你對於民法中「負擔行為(負擔義務之行為)」與「處分行為(物權變動行為)」的分立原則(Distinction Principle)已有紮實的基礎。這是法律系學生在建立體系感時最重要的第一道關卡。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效力區分
在法律邏輯上,乙與丙簽訂買賣契約屬於債權行為。即便乙當時因通謀虛偽表示而未取得所有權,依據契約自由原則,法律並不要求賣方在簽約當下必須擁有處分權,因此「他物買賣」契約在乙丙之間依然完全有效。這是本題最核心的觀念驗證,也是許多人容易誤選「效力未定」的陷阱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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