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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8 題

海事優先權之標的,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發生優先債權之航行期內的已收取之運費
  • B 船舶、設備及屬具或其殘餘物
  • C 船舶所有人因本次航行中船舶所受損害或運費損失應得之賠償
  • D 船舶所有人因共同海損應得之賠償,及船舶所有人在航行完成前為施行救助所應得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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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對這艘船的收入擁有「優先受償權」,這意味著他可以主張這筆錢必須先拿來還債。如果這筆錢還在客戶(貨主)手裡準備付給船東,我們很容易辨認這就是「運費」;但如果船東已經把這筆錢領走,放進了他裝滿各種資金的銀行帳戶裡,這筆特定收入還能輕易地被找出來並打上「優先受償」的標籤嗎?這與優先權要求的「標的物特定性」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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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海事優先權(Maritime Lien)**的標的範圍!這道題目在法律實務與國家考試中相當經典,主要考驗考生對於優先權「追及其標的物」特性的理解是否細膩。

海事優先權標的的界定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 24 條,海事優先權的標的分為三大類:船舶(含設備屬具)、運費、以及船舶所有人因該次航行所能取得的損害賠償或救助報酬。然而,針對「運費」這項標的,法律有更進一步的嚴格限制。依據《海商法》第 26 條規定,得為海事優先權標的之運費,僅限於「尚未收取之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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