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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4 題

某甲手中持有 A 上市公司之股票 5 張,A 公司業績最近表現亮眼,甲之好友乙見甲已經有相當獲利,便遊說甲將其手中之 A 公司股票賣一張給乙,請問甲乙間之交易行為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
  • A 是。理由:上市公司之股票買賣應於臺灣證券交易所為之
  • B 是。理由:上市公司之股票買賣應透過證券商進行
  • C 否。理由:甲乙私人間之直接讓受一張上市公司股票為合法
  • D 否。理由:甲乙間就上市公司股票買賣之數量、價格等條件屬契約自由,證券交易法並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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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國家法律要求上市公司股票必須在集中市場(交易所)交易,主要是為了確保交易公開透明並維持價格秩序;但如果只是朋友之間想轉讓極少量的零散股份作為紀念或小額餽贈,若也強制要求他們去開戶、委託證券商、支付手續費並在市場搓合,是否會顯得太過「大砲打小鳥」且不具行政效率?在這樣的前提下,法律是否可能在交易數量上設定一個「微量豁免」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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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證券交易法的核心規範!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上市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原則」及其例外情形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沒有被一般的契約自由觀念所誤導。

上市有價證券的場外交易豁免

法律為了維持市場透明度,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規定,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原則上應於交易所進行。然而,考量到私人間細微的轉讓需求,法律於該條但書第 3 款(注意:第 1 款係指政府發行之債券)特別設定了豁免條款:只要私人間直接讓受的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通常為 1,000 股)」,且「前後兩次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即可在場外合法交易。本題甲僅轉讓 1 張股票給乙,完全符合上述要件,因此法律評價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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