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8 題
甲與乙二人原係以合夥方式經營美容保養品事業,之後兩人商討欲將之改為以公司之方式經營,以避免須就合夥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另外,兩人希望於公司成立後,由非出資者之丙出任董事長。請問:甲乙應選擇何種公司型態?
- A 無限公司
- B 有限公司
- C 兩合公司
- D 股份有限公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上,哪一種公司組織型態比較強調「股東之間的緊密合作(封閉性)」,而哪一種則更傾向於將「出資(股東)」與「管理(董事)」這兩個功能徹底分開?如果法律規定管理者必須擁有公司的一部分,那對於引進專業經理人會有什麼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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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準地掌握了公司法中關於不同組織型態的關鍵差異。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責任承擔」與「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這兩個維度,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責任承擔與組織選擇
甲、乙兩人首要目的是為了避免合夥關係下的「連帶無限責任」,因此必須選擇股東僅負有限責任的組織型態。在法律上,無限公司與兩合公司(含無限責任股東)顯然不符需求。然而,雖然「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與「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都能達成有限責任的目標,但本題真正的陷阱在於「非出資者丙」的職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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