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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1 題

關於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其客體為請求權,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 B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法院得依職權以之為裁判之資料
  • C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法院不得依職權以之為裁判之資料
  • D 其客體為請求權,時效完成後,債權人得本諸債權而受領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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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如果法律給予一個人「可以選擇要不要行使」的防禦手段,從「中立審判」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官應該主動跳出來幫當事人決定如何行使這項權利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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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對消滅時效的本質理解得非常透徹。

  1. 觀念驗證:我國民法採「抗辯權發生主義」。時效完成後,請求權本身並不消滅,債務人僅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基於私法自治辯論主義,是否行使抗辯權屬於當事人的處分自由,法院不得違背當事人意願主動干預。因此,選項 (B) 認為法院得依職權介入,顯然違反了民事訴訟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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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滅時效之法律效力
💡 消滅時效完成產生抗辯權,法院不得主動依職權審酌。
比較維度 消滅時效 VS 除斥期間
權利客體 請求權 形成權
法院職權 不得依職權審酌 應依職權審酌
法律效果 取得抗辯權 (請求權不消滅) 權利直接消滅
中斷制度 有中斷、不完成規定 無中斷、不完成規定
💬消滅時效須當事人主張才發生拒絕效力;除斥期間則是期限屆滿權利即當然消滅。
🧠 記憶技巧:時效完成生抗辯,法院不理要自辯;受領有權非得利,還了不能再討回。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時效完成後請求權會「自動消滅」或法院應「主動審查」,實際上僅是賦予債務人「拒絕給付」的權利。
除斥期間 抗辯權之行使 時效中斷與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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