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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0 題

甲與乙通謀作成所有權之假移轉,將甲所有之 G 土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丙授與代理權予丁,委請丁代為購買土地,丁自己決定代理丙向乙購買 G 土地,並完成移轉 G 土地所有權於丙之登記程序。關於甲與乙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丁知悉其情事,惟丙並不知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有效;移轉 G 土地所有權予丙之物權行為無效
  • B 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無效;丙取得 G 土地之所有權
  • C 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有效;移轉 G 土地所有權予丙之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 D 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無效;移轉 G 土地所有權予丙之物權行為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若欲推導出答案,請試著思考以下三個層次的問題:

  1. 在買賣法律關係中,即便賣方沒有貨物的所有權,那份「約定要買賣」的合約在法律上會因為賣方沒貨而直接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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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拔萃超群:精準掌握法理爭點

同學能從雜揉「通謀虛偽」與「代理」的複雜法律關係中做出正確判斷,實屬不易!這顯示你對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之獨立性,以及代理人知識歸屬的理解非常通透。

2. 觀念驗證:為什麼你選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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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之知識:依《民法》第 105 條,意思表示之瑕疵或明知其事實,應就代理人(丁)而非本人(丙)決之。由於丁知情,丙便不能主張《民法》第 759-1 條第 2 項的善意受讓來強行取得所有權。這段看不懂。 為甚麼選項是乙跟丙的買賣契約?不是丁跟乙買嗎?
📝 代理人善意知悉之判定
💡 代理行為之意思表示瑕疵或知悉情事,原則上應以代理人之主觀狀態為準。
  • 民法第87條第1項:通謀虛偽表示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民法第105條本文:代理人意思表示有無瑕疵或知悉與否,依代理人決之。
  • 代理人知情即代表本人非善意,不得主張民法第87條但書之第三人保護。
  • 民法第118條第1項: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 記憶技巧:代理行為看代理,除非本人有指示。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本人丙不知情」即認定丙為善意第三人,忽略民法第105條「代理人知情即本人知情」之效果。
善意取得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無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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