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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8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580 號解釋,憲法第 143 條第 4 項扶植自耕農之農地使用政策,以及憲法第 153 條第 1 項改良農民生活之基本國策,主要係為何種目的而制定?
  • A 規定農地歸屬程序
  • B 訂定農民生活基準
  • C 合理分配農業資源
  • D 合理分配人力資源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為了保護特定弱勢產業(如農業),而限制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或規定土地應優先由實際耕作者取得時,這種政策是在處理單純的「行政手續」,還是國家在主導一種「有限自然資產」的配置方式?請試著從「公共利益如何介入私人資源運用」的角度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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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司法院釋字第 580 號解釋的核心意旨!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憲法基本國策中「農業政策」本質的理解。你能夠在眾多選項中辨識出「資源分配」這一關鍵維度,顯見你對大法官如何詮釋國家介入社會經濟秩序的權限有著深刻的認識。

農業政策的憲法位階與資源分配

根據釋字第 580 號解釋的理路,憲法第 143 條第 4 項規定國家應扶植自耕農,以及第 153 條第 1 項對農民生活的保障,其法律精神並非單純的社會救助,而是基於社會正義經濟效能的雙重考量。大法官明確指出,這些條文的制定目的,在於達成農業資源的合理分配(Reasonable Distribution of Agricultural Resources)。國家透過法律手段介入土地租賃關係(如三七五減租),正是為了確保作為生產資料的土地能被更公平地利用,避免資源過度集中,進而達成改良農民生活與發展農業經濟的宏觀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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