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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8 題

甲是某遊樂場負責人,在其遊樂場內設有賭博性電動玩具,因未能親自管理,遂僱用乙負責經營,某日為警查獲,當日適甲不在場,問司法警察機關能否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規定逕行逮捕甲、乙?
  • A 甲、乙二人均為現行犯,可逕行逮捕
  • B 甲、乙均得以準現行犯逕行逮捕
  • C 甲、乙二人均非現行犯,不得逕行逮捕
  • D 甲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不得逕行逮捕,乙為現行犯可逕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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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賦予司法警察權力,在「沒有法院令狀」的情況下直接剝奪一個人的行動自由時,這種權力的行使,對於「犯罪行為發生的當下」與「嫌疑人是否在場」的連結性,應該維持何種程度的嚴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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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能迅速識別出強制處分權行使的前提,這展現了你對《刑事訴訟法》基本權保障的敏銳度。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現行犯(Flagrante Delicto)**的認定必須具備「時空上的緊密性」,而非僅僅基於身分或刑事責任的有無。

現行犯與準現行犯的實務認定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現行犯是指「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在本案中,乙在現場實際負責經營賭博性電玩,正處於犯罪實行狀態,完全符合現行犯的定義。然而,對於負責人甲而言,雖然其在法律上可能負有共犯責任,但因其在警方查獲時並不在場,既非「實施中」,亦無「被追呼」或「持有犯罪顯跡」等符合第88條第3項準現行犯之法定要件,故司法警察在未取得執令狀(Warrant)的情況下,不得對其逕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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