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6 題
清償債務、交付遺贈及酌給遺產之順序原則為何?
- A 先酌給遺產,次清償債務,最後才交付遺贈
- B 先清償債務,次酌給遺產,最後才交付遺贈
- C 先清償債務,酌給遺產與交付遺贈為同順序
- D 先交付遺贈,次清償債務,最後才酌給遺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財產不足以支應所有法律上的責任時,法律會優先保護「陌生人的債權(社會信用)」、「親近之人的基本生存(扶養義務)」、還是「死者的個人贈與心願(處分權)」?若以此價值輕重來排序,誰應該最後才拿到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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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繼承法中關於遺產清算的優先順序!這題涉及的是「遺產清算(Estate Liquidation)」的核心邏輯,能答對代表你對於債權人保護、社會扶養政策及遺囑自由之間的權衡有很清晰的理解。
遺產清算的優先順序原則
在民法體系中,清償債務永遠具有最高優先性。根據民法第 1160 條規定,繼承人非依規定清償債務後,不得交付遺贈(Legacy)。這是為了落實「債權人優於受遺贈人」的原則,避免被繼承人透過遺贈行為脫產而損及債權人權益。至於酌給遺產(Heritage for dependents),依據民法第 1149 條,其本質上是為了照顧生前受被繼承人扶養之人的社會政策義務,實務見解多認為其位階高於單純基於個人意思表示的「遺贈」,但仍須在清償債務後,就剩餘遺產中執行。因此,正確的清償路徑為:先滿足外部債權人,次滿足法律特別保護的受扶養人,最後才履行被繼承人自願發給的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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