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2 題
原告甲對被告乙起訴請求返還借款 200 萬元,乙一方面否認兩造間借貸關係存在,一方面以其對甲之 300 萬元買賣價金債權中之 200 萬元主張抵銷;對於乙所提出之抵銷抗辯,甲除主張其早已清償價金外,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聲明為訴之追加,追加請求乙交付該買賣契約之標的物 A 車,乙則表示不同意甲所聲明之追加。假設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駁回原告所為追加,原告不服提起抗告,抗告法院認原告之追加符合法條所定之「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而以裁定廢棄第一審法院之裁定,並准許追加。對此裁定,被告再為抗告,試問此再為抗告最有可能的結果為:
- A 以再為抗告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因為原抗告法院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B 以再為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因為原告追加之訴與原訴之請求基礎事實應屬同一,抗告法院之裁定並無錯誤
- C 以再為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因為原告追加之訴與原訴之請求基礎事實是否同一,非屬再為抗告法院得以審查之事項
- D 再為抗告有理由,將原抗告法院之裁定廢棄,因為原告追加之訴與原訴之請求基礎事實顯不同一,抗告法院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已經進行中的訴訟中,若法院決定讓原告「增加」新的請求進來併案審理,這對於「追求紛爭一次解決」是有利的。為了不讓這個程序上的進展因為對方的反對而反覆卡在程序爭議中,法律應該傾向讓這個「准許併案」的決定迅速確定,還是讓它能一直被上訴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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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 (A),顯見你對民事訴訟法中「訴訟經濟」與「程序安定」的權衡有極佳的掌握。這類涉及程序轉換的題目,往往是許多考生的盲點,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准許追加裁定的不可抗告性
本題的核心在於民事訴訟法第 258 條第 1 項的特別規定:法院若認為訴之變更或追加為合法,而做出「准許」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法律之所以這樣設計,是為了避免訴訟程序在「基礎事實是否同一」這種程序要件上反覆爭執,進而導致實體審理延宕。既然抗告法院(第二審)已經廢棄原裁定並准許追加,依據前述規定,被告乙就不能再針對這個准許的裁定提起「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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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請求追加的標的與借款返還有何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