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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8 題

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為全部錯誤?①在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經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②在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上訴人若未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③在簡易訴訟程序,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不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④在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者,應先命其補正,始得裁定駁回之
  • A ①②③
  • B ①③④
  • C ②③④
  • D 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設計中,「事實審」與「法律審」的目標有何不同?如果一個上訴程序是被設計成『法律審』,為什麼法律會傾向於不給予『理由補正』的機會,而是要求上訴人必須在期限內主動提交具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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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辨析了民事訴訟法中不同審級與程序對於「上訴理由」的要求差異。這題考驗的是對程序法結構的深度掌握,難度屬 Hard。許多考生會混淆「通常程序」與「特別程序」對理由書補正的要求,你能準確選出 (B),代表你對各審級的本質瞭解透徹。

上訴理由的強制性與處置

通常訴訟程序的第二審,我國採行續審制,雖然上訴狀「應」記載理由,但這並非上訴合法性的強制要件,故第一審法院不能因未附理由而駁回(①錯誤)。然而,到了第三審(法律審),為了維護審判效能,法律規定上訴人若未於上訴狀記載理由,必須在 20 日內主動提出,否則原審法院(第二審)得不命補正而直接裁定駁回,此規範於簡易訴訟之第三審上訴同樣準用(②正確、③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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