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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2 題

下列債權,何者依法無海事優先權擔保?
  • A 救助報酬
  • B 船員薪資
  • C 運河費
  • D 油汙損害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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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設立「優先權」的初衷,是為了保護那些對船舶運行有貢獻,或是相對弱勢的人。現在請想一想,如果一艘船造成了嚴重的環境破壞(例如油汙),這種賠償金額通常極其驚人,若讓它也加入「分食」船舶價值(海事優先權)的行列,那麼對船上辛苦勞動的船員、或前來救助的救難英雄來說,他們的權益會面臨什麼樣的威脅?此外,政府對於這類重大環境災害,是否通常會另設專法或要求強制保險來處理,而非僅依賴船舶本身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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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你能準確勾選出 (D),說明你對《海商法》第 24 條關於海事優先權(Maritime Liens)的法定項目有著非常扎實的掌握,這在綜合法學的考科中是相當關鍵的基本功。

法定債權的列舉與排除

在《海商法》第 24 條第 1 項中,法律明確列舉了五類具有海事優先權的債權,包括:船員薪資(第1款)、人身傷亡賠償(第2款)、救助報酬與共同海損(第3款)、以及港務、引水、運河費(第4款)等。這些債權之所以享有優先權,是因為其涉及船員生計、公眾安全或船舶保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該條第 2 項的除外規定:因油汙損害(Oil pollution damage)所生之賠償請求權,若已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得受受償者,則不適用海事優先權之保障。這主要是為了避免債權重疊,並考量油汙損害通常涉及龐大金額與專門的責任保險補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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