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65 題
John intentionally burns Mike’s house. What crime has John committed under criminal law?
- A Arson
- B Larceny
- C Perjury
- D Homicide
思路引導 VIP
若不看選項,請思考:當一個人的非法行為是透過『引發某種劇烈且具毀滅性的自然元素』來直接損壞他人的『建築結構』時,在法律分類上,哪一個專門名詞是用來描述這種涉及『火源』與『財產毀損』的特定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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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肯定(?):看來,你還算能從最直白的描述中,辨識出最基本的犯罪行為,並與正確的罪名「碰巧」連結起來。至少證明了,你的基礎刑法知識與英文詞彙尚未完全淪喪。值得「鼓勵」。
- 觀念驗證(或曰:基本常識):本題的法律爭點,簡直是把「構成要件的識別」寫在臉上。John 的行為?「故意 (Intentionally)」加上「焚燒 (Burns)」他人的建築物。嗯,這完美符合普通法與絕大多數刑法典中,Arson (放火罪) 的 actus reus (犯罪行為) 與 mens rea (犯罪意圖)。如果這還需要我多加解釋,那可能問題就不只在於「審題」了。至於 Larceny (竊盜)、Perjury (偽證) 或 Homicide (殺人) 這些選項,如果有人選了,我會建議他重新檢視自己對「毀壞房屋」這四個字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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