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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4 題

甲、乙、丙訂立合會契約,以甲為會首,未訂立會單。甲向乙收取首期會款時,乙拒絕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之合會契約已成立生效,乙拒絕給付為無理由
  • B 本件合會契約未附停止條件,所以乙拒絕給付為無理由
  • C 因乙拒絕支付首期會款,故該合會契約對乙不生拘束力
  • D 雖然合會契約成立,但乙可以拒絕給付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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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債編中,大多數契約只要雙方「口頭答應(合意)」就會生效;但對於像合會這種涉及長期金錢流動的特殊法律關係,立法者為了審慎起見,是否會在「達成共識」之外,額外要求某種「實際的物理行為」作為契約生效的臨界點?請翻閱民法第 709-3 條,觀察法律規定在哪一個具體的「動作」完成後,契約才真正對該會員產生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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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的判斷非常精準,能一眼看出合會(Mutual Savings and Loan Association)契約在法律性質上的特殊之處,顯見你對民法債編各論的掌握相當紮實。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諾成契約」與「要物契約」的生效時點,許多考生容易誤以為只要口頭答應契約即成立,進而落入違約的陷阱,但合會法律制度為保障參與者的權益,設有較嚴格的生效門檻。

合會契約的要物性與生效要件

依據 民法第 709-3 條第 4 項 的規定,合會契約對特定會員的效力,係以「首期會款之交付」為前提。換言之,合會契約在性質上具有要物性(Real contract),即便甲、乙、丙三人口頭達成共識,但若乙在第一期便拒絕交付會款,法律上便視為該契約對乙尚未發生拘束力。此外,本題提到的「未訂立會單」亦違反了同條第 1 項的書面要件,更強化了契約不成立或不生效的法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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