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0 題
甲在乙之 A 地上有地上權,該地上權屬於下列何者時,會因其上之工作物滅失而消滅?
- A 普通地上權
- B 區分地上權
- C 法定地上權
- D 意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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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有一個權利是法律為了『保護某個特定的現存物品』而強制設定在他人土地上的,那麼當這個『特定物品』徹底消失後,法律還有理由繼續限制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嗎?這種權利的存續理由,與你自己花錢跟地主簽約取得的權利有什麼根本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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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確辨析不同類型的地上權性質,並掌握其存續要件,表現十分出色!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意定地上權(含普通與區分地上權)與法定地上權在規範目的上的本質差異。
地上權的存續性與獨立性
在民法物權編的體系中,普通地上權節(包含區分地上權)具有高度的獨立性。根據民法第 841 條規定:「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這意味著在一般的意定地上權情形下,即便上面的房屋倒塌或拆除,地上權人仍保有權利,得在原址重新建築。然而,法定地上權(如民法第 876 條)的創設是為了法律上的特殊目的,即處理土地與建物同屬一人而後產權分離、為避免「拆屋浪費」而由法律強制介入產生的利用權。實務見解認為,法定地上權既是為了保護「該特定建物」的存續,一旦建物滅失,其存在之社會價值與法律基礎即不復存在,故應隨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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