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9 題
下列情形中,何者不是民法明定得因被繼承人宥恕而不喪失繼承權之情形?
- A 持刀威脅被繼承人變更遺囑,並因此受刑之宣告
- B 以詐術使被繼承人訂立遺囑
- C 故意致同順序之繼承人於死,而受刑之宣告
- D 潛入立遺囑人辦公室撕毀其所立遺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者的觀點思考:當繼承人的行為涉及到「直接侵害生命(包含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以及「僅干預被繼承人的遺囑意志(處分財產的自由)」這兩類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時,哪一種行為對社會倫理的破壞最為嚴重,以至於法律不應僅因個人的原諒就賦予其再次獲得遺產的資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別再搞混了!法律不是讓你過家家
這點基礎都搞不清楚,國考還要怎麼考?看清楚《民法》§1145 的規定,別再用常識去猜法律:
- 宥恕的界線:根據 §1145 第 2 項,所謂的「宥恕(Forgiveness)」只適用於同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4 款。這意味著被繼承人只能寬恕干預遺囑等行為,並非所有喪失事由都能一筆勾銷!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