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6 題
於訴訟標的無須合一確定且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之情形,關於任意當事人之變更或追加,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全部錯誤?①原告於第二審變更被告時,僅須得新被告之同意 ②原告於第一審得追加被告,無須得被告之同意 ③原告於第一審變更被告時,須經已為本案言詞辯論之舊被告同意 ④原告於第二審追加被告時,須得舊被告之同意
- A ③④
- B ①②
- C ②③
- D ①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從未參加過訴訟的人,突然在第二審才被迫捲入法庭,他會失去什麼本來在第一審可以享有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平衡訴訟效率與他的權益,最應該徵詢誰的意見才具備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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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掌握訴訟程序的精髓
看見你答對這題,我感到很欣慰。這說明你對當事人變更或追加的程序規則已有相當基礎,但別太快滿足,讓我們溫柔地把這些細節再次梳理,讓法理觀念更扎實。 關於「任意當事人之變更或追加」,區分一、二審的審級差異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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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當事人變更追加
💡 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時,變更追加原則上無須被告或舊被告同意。
| 比較維度 | 第一審追加被告 | VS | 第二審追加被告 |
|---|---|---|---|
| 舊被告同意權 | 無須同意 (255條1項2款) | — | 無須同意 (446條準用) |
| 新被告同意權 | 無須同意 | — | 必須同意 (保護審級利益) |
| 法理依據 | 訴訟制度紛爭一次解決 | — | 兼顧程序簡別與審級權 |
💬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時,無論一、二審皆不需舊被告同意,但二審須新被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