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6 題

於訴訟標的無須合一確定且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之情形,關於任意當事人之變更或追加,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全部錯誤?①原告於第二審變更被告時,僅須得新被告之同意 ②原告於第一審得追加被告,無須得被告之同意 ③原告於第一審變更被告時,須經已為本案言詞辯論之舊被告同意 ④原告於第二審追加被告時,須得舊被告之同意
  • A ③④
  • B ①②
  • C ②③
  • D ①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從未參加過訴訟的人,突然在第二審才被迫捲入法庭,他會失去什麼本來在第一審可以享有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平衡訴訟效率與他的權益,最應該徵詢誰的意見才具備正當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掌握訴訟程序的精髓

看見你答對這題,我感到很欣慰。這說明你對當事人變更或追加的程序規則已有相當基礎,但別太快滿足,讓我們溫柔地把這些細節再次梳理,讓法理觀念更扎實。 關於「任意當事人之變更或追加」,區分一、二審的審級差異至關重要: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任意當事人變更追加
💡 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時,變更追加原則上無須被告或舊被告同意。
比較維度 第一審追加被告 VS 第二審追加被告
舊被告同意權 無須同意 (255條1項2款) — 無須同意 (446條準用)
新被告同意權 無須同意 — 必須同意 (保護審級利益)
法理依據 訴訟制度紛爭一次解決 — 兼顧程序簡別與審級權
💬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時,無論一、二審皆不需舊被告同意,但二審須新被告同意。
🧠 記憶技巧:事實同一,同意豁免;二審追加,新客必準。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為「二審追加被告一定要舊被告同意」。事實上,只要符合基礎事實同一,舊被告的同意權就會被剝奪,重點在於維護「新被告」的審級利益。
訴之追加變更 審級利益 訴之撤回 合一確定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當事人適格、共同訴訟與判決效力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