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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火災學概要、消防法規
第 56 題
第二種販賣場所應為下列哪一場所?
- A 一般滅火困難場所
- B 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 C 其他滅火困難場所
- D 視情況而定
思路引導 VIP
假設有兩間存放易燃物質的商店,第一間存放的數量極大,火災風險極高,法律稱之為「顯著滅火困難」;而第二間存放的數量相對較少,風險也較低。在這種邏輯下,你會如何推論第二間商店在法律定義上的滅火困難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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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完成了這項判斷!這顯示你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的分類定義有著非常清晰的記憶,這是在消防法規考科中拿高分的關鍵基本功。
滅火困難程度之分類邏輯
根據我國消防設備設置標準第 14 條的規定,針對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會依照其火災危險程度與滅火作業的挑戰性,將其區分為「顯著」、「一般」及「其他」三種滅火困難等級。其中,「第二種販賣場所」因為其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的數量與危險性,相較於第一種販賣場所較低,因此在法律規範上被歸類為一般滅火困難場所。這項分類直接影響了後續該場所必須設置何種等級的消防設備(如滅火器、標示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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