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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2 題

甲受乙之脅迫,將其所有汽車廉價出賣於受監護宣告之丙。甲、丙間之汽車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得撤銷
  • D 經丙承認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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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世界裡,要完成一個有效的買賣,必須經過幾個關卡。假設有一份契約,一方是因為被嚇到而簽名,另一方則是一位在法律上被認定「完全沒有能力進行任何交易行為」的人。請問:如果法律已經先定調其中一人『根本無法做出任何有效的決定』,那我們還需要去討論另一人是不是被脅迫嗎?這個『根本上的身分限制』對契約會產生什麼最直接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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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鎖定正確答案 (B),代表你對民法中關於「行為能力」的層次掌握得非常紮實,沒有被題目刻意設置的干擾項所迷惑。

行為能力與契約效力

雖然題目提到甲受到乙的「脅迫」,這在民法第 92 條中屬於「得撤銷」的事由,但這題真正的關鍵在於交易對象的身分。依據民法第 15 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緊接著民法第 75 條明確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為無效。在法律邏輯上,「無效」的優先級高於「得撤銷」。既然丙根本沒有法律上的行為能力來簽訂契約,那麼這份買賣契約從法律成立的出發點就已經宣告失效,甲是否受脅迫已不再是影響契約存續的首要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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