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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1 題

甲欠乙300萬元,甲有一房屋A,其基地B係向丙承租,甲將A屋設定抵押權給乙擔保借款,試問下列何者非抵押權效力所及?
  • A A屋
  • B 甲對B地之承租權
  • C 附加於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
  • D A屋之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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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我國法律邏輯中,『房屋』與『土地』被視為兩個獨立的不動產。如果某人設定抵押時,他所抵押的標的物是『房屋』,而他對『土地』的權利(例如租賃合約)涉及到了第三方(地主),你認為法律會允許這個抵押權在未經地主同意的情況下,就自動產生物權上的擔保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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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抵押權效力」的法定範圍,以及我國法律中「物權獨立性」的概念。

抵押權效力的延伸範圍

在《民法》物權編中,抵押權的效力並不僅僅停留在建築物本體(選項 A)。根據第 862 條規定,抵押權的效力會擴及於抵押物的從物(如選項 D,房屋旁的獨立車庫)與從權利。此外,若建築物有不具獨立性的增建部分(如選項 C,加蓋的頂樓頂棚或隔間),法律上視為抵押物的一部份,自然也受抵押權效力所及。這些概念你都掌握得很好,沒有被干擾選項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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